来源:泰州市中医院 作者:编辑 时间:2016-04-27 12:57:00
泰卫纪〔2016〕23号
关于规范医疗卫生人员“红包”上交管理的规定
各市(区)卫计委,泰州医药高新区卫生局,委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红包”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1.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定纪检监察部门或行风办专门负责“红包”上交、登记、退还当事人等工作。
3.医疗卫生人员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必须于三日之内上交到医院指定部门,统一由指定部门退还或者作妥善处理,不能交由其他人员退还当事人。对于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处理。
4.医疗卫生人员上交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必须逐一登记(登记表见附件),没有登记上报或者没有经医院指定部门退还的一律作为收受处理。
5.市直单位在每月5日前直接报市卫计委监察室,其他二、三级医疗机构由各市(区)每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卫计委监察室,其他医疗机构在每月5日前上报各市(区)卫计委。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专人负责“红包”登记统计上报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执行。
附件:泰州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上交“红包”情况登记表
中共泰州市卫计委纪委
2016年4月26日
抄送:省卫计委、市纪委、全市二、三级医院。 |
中共泰州市卫生计生委纪委 2016年 4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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