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激励干部干事创业防治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泰发{2016}3号)

来源:泰州市中医院  作者:编辑  时间:2016-03-15 12:52:00

泰发{2016}3号

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激励干部干事创业防治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长期奋斗、长期攻坚、长期吃苦、长期奉献”和“不相信有完成不了的任务、不相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不相信有实现不了的目标”精神,积极防治“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充分激发全市上下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精气神,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的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推动干部担当作为防治为官不为的办法(试行)》,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激励干部干事创业、防治“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教育在先、从严要求,正向激励、失职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干事创业行为准则

第四条  全市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执行各项纪律规定、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为官作为的责任意识、主动意识和攻坚意识,自觉担负起推动发展的责任担当。

第五条  全体干部应当做到:

(一)主动服务,不让基层群众在我这里冷落。

(二)高效服务,不让工作事项在我这里延误。

(三)创新服务,不让矛盾难题在我这里耽搁。

(四)廉洁服务,不让机关形象在我这里受损。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做到:

(一)廉洁用权,始终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二)勤勉履职,始终做到任劳任怨善作善成。

(三)改革创新,始终做到敢闯敢试锐意开拓。

(四)敢于担当,始终做到顶真碰硬勇争一流。

第三章 “在岗不作为”问责情形

第七条  对违反干事创业行为准则,出现下列“在岗不作为”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对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市委“三大主题工作”“四个名城”重要部署,以及本地区、本单位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事项,不积极贯彻执行,或选择性执行,未达到预期目标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以及市领导批示件、市委书记和市长信箱交办件等上级交办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干事创业激情消退和自我要求不高,进取心不强,工作满足于一般化、过得去或长期落后,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事项,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作隐患,或限期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超出政策规定范畴乱承诺、乱许愿,或对已承诺的合理事项违约、有诺不践的。

(六)对工作中重要事项不及时、不如实请示报告,导致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对下级请示报告未按规定及时研究、答复处理,贻误工作的。

(七)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文件和规定;对执纪执法机关、监督管理部门依规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工作被动或不良影响的。

(八)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导致群众上访或投诉的。

(九)对由几个地区或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不讲团结协作,强调客观理由,主办方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方不积极配合,影响工作推进的。

(十)对重点项目推进不力、行政职能履行不到位、群众关切解决不及时,贻误工作按时推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愿从事条件差、任务重、难度大的工作的。

(十二)不遵守工作纪律,上班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或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无正当理由未保持通讯畅通,开会迟到、早退、缺席,或在会场做与会议无关事情的。

(十三)在市级机关部门(单位)绩效管理考核中,连续两年列所在考核组最后一名的;在市(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专业园区(街区)绩效管理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列最后一名的。

(十四)其他在岗不作为的情形。

第四章 “履职不担当”问责情形

第八条  对违反干事创业行为准则,出现下列“履职不担当”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对本地区、本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敢较真碰硬、设法解决问题,贻误工作的。

(二)对抓班子带队伍要求不严、管理不力,当“老好人”,对直接管辖对象违纪违规的苗头性问题,不及时制止或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置不力、畏难躲避、放任默许,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重大事故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防范不力、处置失当,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确指出的突出问题,不及时解决或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的。

(六)其他履职不担当的情形。

第五章 调查与问责

第九条  对“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问题,各级党政组织负有发现问题、调查核实、实施问责的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有第一责任,纪检监察组织负有监督责任,党政班子其他成员负有“一岗双责”责任。

第十条  综合运用检查督查、巡视巡察、作风评议、明察暗访及干部考核考察等方法,及时发现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线索。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及时关注媒体和网络曝光的涉及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从中收集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线索。

第十一条  出现“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或单位相应问责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函询、责令限期整改。

(二)情节较重或整改不力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直至解聘或辞退。

第十二条  出现本规定第三章第七条第十项等慢作为情形的,按本规定相关条款进行问责,或依据有关规定授予责任单位或个人“蜗牛‘奖’”,跟踪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蜗牛‘奖’”认定办法,由泰州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对“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问题的调查与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效能建设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问责调查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直接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制作《问责决定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在接到问责对象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事项应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因本规定所列条款被问责的,应与单位或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相挂钩。具体细则,由泰州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个人被问责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九条  考核年度内,同一处室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一党政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有2名以上处室负责人、同一单位有2名以上党政班子成员被问责的,应分别追究处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被问责的,视情节轻重,3—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且下一年度内该单位不得向上级党委推荐提拔由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组织及其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主动发现、主动调查并严格问责的,可免于追究领导责任、免于扣减绩效考核分。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一)主动、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改革创新、先试先行、干事创业中出现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但已尽职尽责,且未谋取私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再次出现同类问责情形的。

(二)弄虚作假,干扰、阻碍调查或者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办理问责事项工作人员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四)具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二十四条  对干部的问责,应记入行为失范记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泰州市委组织部、泰州市监察局、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效能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