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骨伤专科联盟章程

来源:泰州市中医院  作者:编辑  时间:2020-10-19 11:04:15

泰州市骨伤专科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泰州市骨伤专科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本联盟是由相关医院的临床(或医技)科室在自愿加入的基础上组成的,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是一个开放、共享性质的战略联盟群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联盟宗旨:在各级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本联盟按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通过资源共享、技术帮扶、互助协作等方式,不断提高本专业技术水平,为本市及周边地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  发起单位:本联盟的发起单位为泰州市中医院。


第二章  原则

1.“强化责任,完善功能”原则。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对联盟各级医疗机构管理责任,坚持分级诊疗,探索联盟内各级医疗机构切实找准定位,完善功能,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分工协作,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2.“顶层设计,互惠互利”原则。在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以各级医疗机构合作共赢为前提,统筹兼顾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际利益,激发各方支持和参与联盟工作的积极性。

3.“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原则。主要以学科建设为纽带,以章程为规范,以合作为手段,以提升为目标,以技术、人员、流程、信息方面业务整合为切入点,以点组线、以线促面、惠及全域;先易后难,由浅入深,平稳启动,逐步向更加紧密的运作模式推进。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联盟的工作任务如下:

(一)规范骨伤专科同质化管理。根据骨伤学科指南或临床路径,制定统一的诊疗和操作规范,逐步实现单病种的规范化治疗。由发起医院通过专题讲座、查房等形式对成员单位医务人员进行培训,联盟内医疗机构的骨伤专科共同遵守统一的诊疗和操作规范。

(二)开展骨伤专科技术帮扶。根据各联盟成员提高骨伤专科技术的需要,发起单位的专家通过义诊、坐诊、上门查房、会诊、手术等方式,及时提供骨伤专科技术上的指导和支持。

(三)接受骨伤专科人才进修。根据各联盟成员培养骨伤专科人才的需要,发起单位免费接收基层医疗单位的骨伤专科人员进修和培训。

(四)组织价值病例分享。发起单位安排专人收集各联盟成员的价值案例,并定期在联盟内通过现场病例讨论、网上案例呈现等方式进行分享和交流。

(五)开展骨伤专科学术活动。定期或不定期举办骨伤专科联盟学术会议、学术论坛,分享专科最新诊疗技术进展及诊疗规范。

(六)开展骨伤专科管理交流。组织各联盟成员围绕骨伤专科建设、质量管理、专科经营、科研教学等方面,定期开展骨伤专科管理经验的交流。

(七)落实骨伤专科双向转诊。讨论制定二、三级医院专科转诊范围和办法,规范开展上下级医院之间的病人双向转诊。

(八)积极探索影像诊断中心的建设

以建设远程医学影像会诊为手段,将联盟内各级医院构成一个“医疗网络”,在泰康云、基卫云的支撑下,医学影像信息可以获得传输和共享,使得患者在一、二级医院就能够得到三级医院专家的诊断。在统一质控标准、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核磁等大型检查绿色通道的建立,在联盟内扩大检查结果互认范围,减少重复检查。


第四章 成  员

第六条  所有自愿加入的联盟单位专科自动成为本联盟成员。

第七条  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愿意为骨伤专科能力建设做出贡献,愿意推动骨伤专科联盟不断健康发展。

第八条  自愿加入者主动向发起者提出申请,经联盟发起单位同意,即可成为联盟正式成员。

第九条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与本联盟的各项活动。

(二)对本联盟的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有自愿加入本联盟及退出权。

(四)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五)遵守本联盟章程,努力完成联盟交付的工作。

(六)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第十条  本联盟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自愿退出者,经联盟理事会讨论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联盟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联盟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查批准联盟工作报告;

(三)制定修改联盟章程;

(四)选举理事;

(五)通过相关决议。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并决定联盟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联盟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任期四年。联盟理事长由泰州市中医院院长担任,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联盟设理事若干。原则上各成员单位的专科主任均为联盟理事,经理事会讨论后,正式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联盟设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牵头单位内,设秘书长一名及副秘书长1-2名,由理事长提出拟任人选,报理事会审核批准;成员若干名,由各常务理事单位指定专门联络人组成。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解决医联体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讨论后通过,并正式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