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农保政策须知(新)

来源:泰州市中医院  作者:编辑  时间:2016-11-17 16:53:12

医保、农保政策须知

泰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少儿及生育保险病人住院

友情提醒: 各住院患者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交给您的管床医师。并根据您自身保险性质选择了解以下相关知识。

您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须提供住院通知单、医保卡、身份证、预交金办理入院手续。如您未及时携卡,请必须在3天内携卡至住院处补办读卡手。如您因卡遗失或3日内无法找到卡,请您及时到所属医保中心进行登记,经确认无误后,领取报销凭证,待卡补办后至医保中心报销,如您未在相应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本次住院费用将不予报销,请您慎重对待

2014年10月01日起执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2014年94号】和《泰州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关于明确新生儿医疗保障待遇和灵活就业、退休、失业人员生育保障待遇的通知》,如您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请必须提供结婚证和(或)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批准再生一个孩子的生育证)交给住院处,可实时享受生育保险报销政策。如您符合条件但在医院未能享受实时结算的,必须在2日内至参保中心进行登记确认,领取报销凭证单,出院后至当地中心办理报销(具体报销政策详见《泰州市生育政策宣传》)。

如您为外伤、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病人入院后,您家属必须到所属地医保中心提出申请,凭医保中心的核查证明到住院处办理补读卡手续,如无证明,您本次住院将视为自费,请您慎重对待!

城镇职工保险相关政策:

1、住院起付段为800元,同一年度二次住院为400元,普通病种住院超过90天后需再次支付起付标准。

2、乙类药品自付10-40%,自费药品和其它自费费用以及特殊服务费用全自费。

3、医保规定的医技检查自付5%-20%,国产一次性材料自付20%,进口一次性材料自付40%,您本次住院享受的材料费累计4万元封顶,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为完全自费,请您慎重选择

4、去除以上3项自付费用后所发生的医保费用分段结算:0-1.5万元自付9%,1.5-6万元自付5%(退休人员自付比例下降2个百分点;恶性肿瘤病人自付比例减半执行。)

5、6万-40万的费用进入大病救助, 6万-40万元部分自付10%(医院内实时结报)。

6、2016年7月1日始开始实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具体补偿标准为:合规费用1.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的费用,按70%的比例补偿;泰州市区患尿毒症需血透或腹透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不设起付标准。

居民、少儿医保相关政策:

如您为居民医保,须在入院3日内至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办理网上转诊手续(请牢记此条)。

1、住院起付段为800元,去除自付费用后的医保费用分段结算:0-1.5万元自付32%。

2、大病保险:参保人员经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不含门诊统筹)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即1.5万元,进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具体补偿标准为:个人自付1.5万—10万元,按50%比例补偿(报销);10万以上(不封顶),按60%的比例补偿。结算年度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学生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今后年度的起付标准按省厅文件规定适时调整。

生育保险病人按定额结算。

兴化、姜堰、泰兴、靖江地区的医保病人自付费用参照其参保统筹地区的自付标准缴纳。

您住院期间应及时补缴相关自费费用,出院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请妥善保管好您的缴费凭证,以备结帐时使用

如您此次住院病种符合门诊30种慢性病(慢性病毒性肝炎、糖尿病出现合并症、高血压(II期)以上、各种慢性心衰、肾功能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视网膜黄斑变性、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硬皮病、溃疡性结肠炎、重症肌无力、白塞氏病、免疫性肝炎、慢性萎缩性胃炎、扩张性心肌病、癫痫、系统性硬化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或减少症、系统性血管炎、干燥综合症、淋巴结核、骨结核、运动神经元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银屑病)申报条件之一,请向您的管床医师提出申请,医师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至医院医保科审核备案,患方凭相关申请报至所属医保中心办理门诊慢性病申报手续。

 

**:您在住院治疗期间请遵从人社局管理要求不能随意离开医院,如有特殊情况(特别是晚间),临时离开医院时,请向护理人员说明去处并留联系电话,以便即时联系;晚间不在院时,请一定向您的管床医生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医院,且住院期间不得连续多次请假,如被人社核查人员查实后,可能有暂停刷卡处罚,后果自负。

谢谢您的合作!

 

泰州各地区居民(新农合)住院

 

友情提醒:各住院患者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交给您的管床医师。并根据您自身户口所在地选择性了解以下相关知识。

 

1、海陵区农保:

入院手续:须提供住院通知单、身份证、转诊手续(到您户口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参合农保本、预交金办理住院手续。若没有办理转诊手续请于当日内补办好送交住院处(请牢记)。

起付标准:您在我院享受实时结报,起付段800元,年度内重复住院每次递减20%,

经批准转诊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可补偿部分的30%进行费用补偿。

外伤或其它意外原因入院的患者须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外伤证明后才能实时结报。

2、开发区农保:

入院手续:须提供住院通知单、新农合参保卡、预交金办理入院手续。普通病种入院后可在户口当地中心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符合条件的重大疾病不需转诊。

起付标准:您在我院享受新农合实时结报,起付段800元,起付线以上至15000元的费用按可报销费用的35%报销补偿,15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补偿40%,30000元以上补偿45%。未按规定转诊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农保范围内可报销费用剔除10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进行补偿。

住院分娩不需要转诊,定额补偿800元

每一次普通住院报销补偿都设有起付线;凡出院,再次住院即收起付线;跨年度住院的,住院费用按照出院日期所在年度的报销政策执行。

外伤或其它意外原因入院的患者有外伤转诊手续的可实时结报,一年内意外伤害限额补偿3000元。

3、姜堰区农保:

入院手续:须提供住院通知单、身份证、预交金办理入院手续,不需要办理任何转诊手续。

起付标准:您在我院享受保实时结报,起付段1000元,分段可报销范围内1000元—20000元之间报35%;20000—40000之间报40%,4万以上部分报45%。如您住院时间不足3天,姜堰农保规定不允许实时结报

按姜堰新农合办公室规定,您在办理出院手续时,请在一式三联发票上签名并留下联系电话,以便报销后核查。

如您为外伤或其它意外原因入院的患者,您在我院不享受实时结报,以自费形式入院治疗,出院时携带相关手续至姜堰办理报销手续。

4、兴化市居民医保(含新农合、居民医保、学生医保):

入院手续:须提供住院通知单、身份证、预交金办理住院手续。请必须在三天内至住院处确认为兴化农保病人。您不需要办理任何转诊手续,

起付标准:您在我院享受实时结报,起付段1100元,一个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起付线按50%递减,最低为200元。可报销费用范围内60%的补偿(居民、学生65%),最低保底补偿比例为30%(居民、学生45%)。

住院分娩实现定额补助:自然分娩为200元、剖宫产为900元。

您在我院结帐时,请在出院结算单上签名(家属亦可)并留下联系电话,请切记!

如您为外伤或中毒等特殊原因所致患者,依据兴化市农保规定,您在我院不能享受即时结报,您必须以完全自费形式入院治疗,后携带相关手续至兴化办理报销手续,年最高限额为5000元。

5、江都区农保:

入院手续:须提供住院通知单、身份证、预交金办理住院手续。不需要任何转诊手续。

起付标准:您在我院享受实时结报,起付段为1500元, 0-2万部分补偿40%,2-4万部分补偿45%,大于4万部分补偿50%,最高补偿为18万。

住院分娩予以300元的定额补偿。

如您为外伤或中毒等特殊原因所致患者,您在我院不享受即时结报,您必须以完全自费形式入院治疗,后携带相关手续至江都办理报销手续。

6、高港区城乡居民(含新农合、居民医保、学生医保):

入院手续:提供住院通知单、身份证、预交金。入院后及时到第三人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未转诊的补偿减半)。

起付标准:您在我院享受实时结报,起付段1000元,年度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普通病种同一年度内连续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视同另一次住院,需再次收取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范围内费用补偿比例:0-20000元之间报35%,20000-40000元补偿40%,40000以上补偿45%。不满18周岁参保人员住院补偿比例按上述标准增加10个百分点,并实行政策范围内费用保底补偿65%。参保人员经抢救后死亡或住院的,门诊抢救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标准报销。

居民医院住院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15万元。

生育医疗费用:单胎顺产定额补偿800元,剖宫产定额补偿1000元,多胞胎每增加一孩增加补偿定额400元,未输转诊的不予补偿。

外伤或其它意外原因入院的患者,有外伤转诊证明的按正常补偿标准的70%报销。

 

 

 

 

 

各地重大疾病报销范围:

1、海陵区农保 如为政策规定的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原发性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心肌梗死、脑梗死、唇裂、腭裂12种重大疾病之一且经临床确诊符合条件者(其中癌症类疾病仅限符合条件的手术患者及术后两次以内的放或化疗),请您主动向院医保处提出申请,填表经海陵区新农合审批后,将申请表送交回住院处和我院医保处,您可享受农保重大疾病实时报70%的优惠政策,中药饮片住院报销比例上浮10%。

2、开发区农保  如为政策规定的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原发性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心肌梗死、脑梗死(其中癌症类疾病仅限符合条件的手术患者及术后的放或化疗)10种重大疾病之一且经临床确诊符合条件者,请您主动向院医保处提出申请,填表经市人社医保中心高新区窗口审批后将申请表送交回住院处和我院医保处,您可享受农保重大疾病实时报70%的优惠政策。

3、姜堰区农保  如为政策规定的终末期肾病、原发性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心肌梗死、脑梗死、乳腺癌、宫颈癌10种重大疾病之一且经临床确诊符合条件者(其中癌症类疾病仅限符合条件的手术患者及术后的放或化疗),请您主动向院医保处提出申请,填表确认后请将申请表送交住院处,您可享受农保重大疾病实时报70%优惠政策。

4、兴化市居民医保    如为政策规定的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原发性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8种重大疾病之一且经临床确诊符合条件者(其中癌症类疾病仅限符合条件的手术患者及术后的放或化疗),请您主动向院医保处提出申请,填表确认后请将申请表送交住院处,您可享受农保重大疾病实时报70%优惠政策,输血费在住院处记帐。

5、高港区城乡居民  如为政策规定的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原发性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心肌梗死、脑梗死、唇裂、腭裂12种重大疾病之一且经临床确诊符合条件者,请您主动向院医保处提出申请,填表经陵区新农合审批后,将申请表送交回住院处和我院医保处,您可享受农保重大疾病实时报70%的优惠政策。

 

 

各地材料及其它报销范围:

    海陵区:只有体内置入材料可报,最高限额为10000元。

    开发区:一次住院体内置入材料费列入可报销范围内费用限额6000元,床位费限额24元/天。

兴化市:符合报销范围的材料费自付35%纳入报销范围,最高限额为15000元。床位费限额32元/天

江都区:可报销卫生材料国产材料费按60%参与报销,进口材料费按30%参与报销。住院床位费日限40元。

高港居民一次性材料费10000元以内50%纳入补偿范围,10000元以上部分不予补偿。住院日床位费32元以下纳入补偿范围,32元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各地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1、海陵区农保

报销标准为:保障范围内>1.5万元以上的费用再报销50%,年度限8万元。

2、开发区农保

报销标准为:报销范围内费用-已报销费用>1.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费用再报销50%,10万元以上的费用报销60%。

3、姜堰区农保

报销标准为:(报销范围内费用-已报销费用)X50%>1.5万元以上的费用再报销50%,全年限30万元(保障范围内费用可全年累计计算)。

4、兴化市居民医保

报销标准为:报销范围内费用-已报销费用>1.5万元以上费用再报销65%。大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5、江都区农保

报销标准为:符合民政救助条件者可享受实时结报,实施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6、高港区城乡居民

报销标准为:报销范围内费用-已报销费用>1.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费用再报销50%,10万元以上的费用报销60%。

住院期间热忱希望您能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在院期间的各项工作!

 

附:各医保、农保联系电话:

医保:市  直:86606535                        农保:开发区:86606037

海陵区:86314496                              海陵区:86334401       

姜堰区:88232308   88230919                   姜堰区:88205003        

      兴化市:83230109                              兴化市:83242043   83224890

泰兴市:87729565                              高港区:86966355   86966350

 : 86611403                              扬州江都区0514-89686801 89686802

      泰州市人社局咨询服务中心电话:12333医保、农保政策须知

泰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少儿及生育保险病人住院

友情提醒: 各住院患者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交给您的管床医师。并根据您自身保险性质选择了解以下相关知识。

您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须提供住院通知单、医保卡、身份证、预交金办理入院手续。如您未及时携卡,请必须在3天内携卡至住院处补办读卡手。如您因卡遗失或3日内无法找到卡,请您及时到所属医保中心进行登记,经确认无误后,领取报销凭证,待卡补办后至医保中心报销,如您未在相应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本次住院费用将不予报销,请您慎重对待

2014年10月01日起执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2014年94号】和《泰州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关于明确新生儿医疗保障待遇和灵活就业、退休、失业人员生育保障待遇的通知》,如您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请必须提供结婚证和(或)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批准再生一个孩子的生育证)交给住院处,可实时享受生育保险报销政策。如您符合条件但在医院未能享受实时结算的,必须在2日内至参保中心进行登记确认,领取报销凭证单,出院后至当地中心办理报销(具体报销政策详见《泰州市生育政策宣传》)。

如您为外伤、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病人入院后,您家属必须到所属地医保中心提出申请,凭医保中心的核查证明到住院处办理补读卡手续,如无证明,您本次住院将视为自费,请您慎重对待!

城镇职工保险相关政策:

1、住院起付段为800元,同一年度二次住院为400元,普通病种住院超过90天后需再次支付起付标准。

2、乙类药品自付10-40%,自费药品和其它自费费用以及特殊服务费用全自费。

3、医保规定的医技检查自付5%-20%,国产一次性材料自付20%,进口一次性材料自付40%,您本次住院享受的材料费累计4万元封顶,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为完全自费,请您慎重选择

4、去除以上3项自付费用后所发生的医保费用分段结算:0-1.5万元自付9%,1.5-6万元自付5%(退休人员自付比例下降2个百分点;恶性肿瘤病人自付比例减半执行。)

5、6万-40万的费用进入大病救助, 6万-40万元部分自付10%(医院内实时结报)。

6、2016年7月1日始开始实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具体补偿标准为:合规费用1.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的费用,按70%的比例补偿;泰州市区患尿毒症需血透或腹透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不设起付标准。

居民、少儿医保相关政策:

如您为居民医保,须在入院3日内至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办理网上转诊手续(请牢记此条)。

1、住院起付段为800元,去除自付费用后的医保费用分段结算:0-1.5万元自付32%。

2、大病保险:参保人员经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不含门诊统筹)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即1.5万元,进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具体补偿标准为:个人自付1.5万—10万元,按50%比例补偿(报销);10万以上(不封顶),按60%的比例补偿。结算年度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学生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今后年度的起付标准按省厅文件规定适时调整。

生育保险病人按定额结算。

兴化、姜堰、泰兴、靖江地区的医保病人自付费用参照其参保统筹地区的自付标准缴纳。

您住院期间应及时补缴相关自费费用,出院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请妥善保管好您的缴费凭证,以备结帐时使用

如您此次住院病种符合门诊30种慢性病(慢性病毒性肝炎、糖尿病出现合并症、高血压(II期)以上、各种慢性心衰、肾功能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视网膜黄斑变性、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硬皮病、溃疡性结肠炎、重症肌无力、白塞氏病、免疫性肝炎、慢性萎缩性胃炎、扩张性心肌病、癫痫、系统性硬化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或减少症、系统性血管炎、干燥综合症、淋巴结核、骨结核、运动神经元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银屑病)申报条件之一,请向您的管床医师提出申请,医师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至医院医保科审核备案,患方凭相关申请报至所属医保中心办理门诊慢性病申报手续。

 

**:您在住院治疗期间请遵从人社局管理要求不能随意离开医院,如有特殊情况(特别是晚间),临时离开医院时,请向护理人员说明去处并留联系电话,以便即时联系;晚间不在院时,请一定向您的管床医生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医院,且住院期间不得连续多次请假,如被人社核查人员查实后,可能有暂停刷卡处罚,后果自负。

谢谢您的合作!

 

泰州各地区居民(新农合)住院

 

友情提醒:各住院患者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交给您的管床医师。并根据您自身户口所在地选择性了解以下相关知识。

 

1、海陵区农保:

入院手续:须提供住院通知单、身份证、转诊手续(到您户口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参合农保本、预交金办理住院手续。若没有办理转诊手续请于当日内补办好送交住院处(请牢记)。

起付标准:您在我院享受实时结报,起付段800元,年度内重复住院每次递减20%,

经批准转诊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可补偿部分的30%进行费用补偿。

外伤或其它意外原因入院的患者须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外伤证明后才能实时结报。

2、开发区农保:

入院手续:须提供住院通知单、新农合参保卡、预交金办理入院手续。普通病种入院后可在户口当地中心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符合条件的重大疾病不需转诊。

起付标准:您在我院享受新农合实时结报,起付段800元,起付线以上至15000元的费用按可报销费用的35%报销补偿,15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补偿40%,30000元以上补偿45%。未按规定转诊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农保范围内可报销费用剔除10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进行补偿。

住院分娩不需要转诊,定额补偿800元

每一次普通住院报销补偿都设有起付线;凡出院,再次住院即收起付线;跨年度住院的,住院费用按照出院日期所在年度的报销政策执行。

外伤或其它意外原因入院的患者有外伤转诊手续的可实时结报,一年内意外伤害限额补偿3000元。

3、姜堰区农保:

入院手续:须提供住院通知单、身份证、预交金办理入院手续,不需要办理任何转诊手续。

起付标准:您在我院享受保实时结报,起付段1000元,分段可报销范围内1000元—20000元之间报35%;20000—40000之间报40%,4万以上部分报45%。如您住院时间不足3天,姜堰农保规定不允许实时结报

按姜堰新农合办公室规定,您在办理出院手续时,请在一式三联发票上签名并留下联系电话,以便报销后核查。

如您为外伤或其它意外原因入院的患者,您在我院不享受实时结报,以自费形式入院治疗,出院时携带相关手续至姜堰办理报销手续。

4、兴化市居民医保(含新农合、居民医保、学生医保):

入院手续:须提供住院通知单、身份证、预交金办理住院手续。请必须在三天内至住院处确认为兴化农保病人。您不需要办理任何转诊手续,

起付标准:您在我院享受实时结报,起付段1100元,一个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起付线按50%递减,最低为200元。可报销费用范围内60%的补偿(居民、学生65%),最低保底补偿比例为30%(居民、学生45%)。

住院分娩实现定额补助:自然分娩为200元、剖宫产为900元。

您在我院结帐时,请在出院结算单上签名(家属亦可)并留下联系电话,请切记!

如您为外伤或中毒等特殊原因所致患者,依据兴化市农保规定,您在我院不能享受即时结报,您必须以完全自费形式入院治疗,后携带相关手续至兴化办理报销手续,年最高限额为5000元。

5、江都区农保:

入院手续:须提供住院通知单、身份证、预交金办理住院手续。不需要任何转诊手续。

起付标准:您在我院享受实时结报,起付段为1500元, 0-2万部分补偿40%,2-4万部分补偿45%,大于4万部分补偿50%,最高补偿为18万。

住院分娩予以300元的定额补偿。

如您为外伤或中毒等特殊原因所致患者,您在我院不享受即时结报,您必须以完全自费形式入院治疗,后携带相关手续至江都办理报销手续。

6、高港区城乡居民(含新农合、居民医保、学生医保):

入院手续:提供住院通知单、身份证、预交金。入院后及时到第三人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未转诊的补偿减半)。

起付标准:您在我院享受实时结报,起付段1000元,年度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普通病种同一年度内连续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视同另一次住院,需再次收取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范围内费用补偿比例:0-20000元之间报35%,20000-40000元补偿40%,40000以上补偿45%。不满18周岁参保人员住院补偿比例按上述标准增加10个百分点,并实行政策范围内费用保底补偿65%。参保人员经抢救后死亡或住院的,门诊抢救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标准报销。

居民医院住院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15万元。

生育医疗费用:单胎顺产定额补偿800元,剖宫产定额补偿1000元,多胞胎每增加一孩增加补偿定额400元,未输转诊的不予补偿。

外伤或其它意外原因入院的患者,有外伤转诊证明的按正常补偿标准的70%报销。

 

 

 

 

 

各地重大疾病报销范围:

1、海陵区农保 如为政策规定的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原发性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心肌梗死、脑梗死、唇裂、腭裂12种重大疾病之一且经临床确诊符合条件者(其中癌症类疾病仅限符合条件的手术患者及术后两次以内的放或化疗),请您主动向院医保处提出申请,填表经海陵区新农合审批后,将申请表送交回住院处和我院医保处,您可享受农保重大疾病实时报70%的优惠政策,中药饮片住院报销比例上浮10%。

2、开发区农保  如为政策规定的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原发性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心肌梗死、脑梗死(其中癌症类疾病仅限符合条件的手术患者及术后的放或化疗)10种重大疾病之一且经临床确诊符合条件者,请您主动向院医保处提出申请,填表经市人社医保中心高新区窗口审批后将申请表送交回住院处和我院医保处,您可享受农保重大疾病实时报70%的优惠政策。

3、姜堰区农保  如为政策规定的终末期肾病、原发性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心肌梗死、脑梗死、乳腺癌、宫颈癌10种重大疾病之一且经临床确诊符合条件者(其中癌症类疾病仅限符合条件的手术患者及术后的放或化疗),请您主动向院医保处提出申请,填表确认后请将申请表送交住院处,您可享受农保重大疾病实时报70%优惠政策。

4、兴化市居民医保    如为政策规定的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原发性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8种重大疾病之一且经临床确诊符合条件者(其中癌症类疾病仅限符合条件的手术患者及术后的放或化疗),请您主动向院医保处提出申请,填表确认后请将申请表送交住院处,您可享受农保重大疾病实时报70%优惠政策,输血费在住院处记帐。

5、高港区城乡居民  如为政策规定的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原发性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心肌梗死、脑梗死、唇裂、腭裂12种重大疾病之一且经临床确诊符合条件者,请您主动向院医保处提出申请,填表经陵区新农合审批后,将申请表送交回住院处和我院医保处,您可享受农保重大疾病实时报70%的优惠政策。

 

 

各地材料及其它报销范围:

    海陵区:只有体内置入材料可报,最高限额为10000元。

    开发区:一次住院体内置入材料费列入可报销范围内费用限额6000元,床位费限额24元/天。

兴化市:符合报销范围的材料费自付35%纳入报销范围,最高限额为15000元。床位费限额32元/天

江都区:可报销卫生材料国产材料费按60%参与报销,进口材料费按30%参与报销。住院床位费日限40元。

高港居民一次性材料费10000元以内50%纳入补偿范围,10000元以上部分不予补偿。住院日床位费32元以下纳入补偿范围,32元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各地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1、海陵区农保

报销标准为:保障范围内>1.5万元以上的费用再报销50%,年度限8万元。

2、开发区农保

报销标准为:报销范围内费用-已报销费用>1.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费用再报销50%,10万元以上的费用报销60%。

3、姜堰区农保

报销标准为:(报销范围内费用-已报销费用)X50%>1.5万元以上的费用再报销50%,全年限30万元(保障范围内费用可全年累计计算)。

4、兴化市居民医保

报销标准为:报销范围内费用-已报销费用>1.5万元以上费用再报销65%。大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5、江都区农保

报销标准为:符合民政救助条件者可享受实时结报,实施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6、高港区城乡居民

报销标准为:报销范围内费用-已报销费用>1.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费用再报销50%,10万元以上的费用报销60%。

住院期间热忱希望您能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在院期间的各项工作!

 

附:各医保、农保联系电话:

医保:市  直:86606535                        农保:开发区:86606037

海陵区:86314496                              海陵区:86334401       

姜堰区:88232308   88230919                   姜堰区:88205003        

      兴化市:83230109                              兴化市:83242043   83224890

泰兴市:87729565                              高港区:86966355   86966350

 : 86611403                              扬州江都区0514-89686801 89686802

      泰州市人社局咨询服务中心电话:12333